2016-05-11 点击数:2153
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国发〔2010〕41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我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全面提高我省学前教育水平,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幼儿健康成长,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办好学前教育,关系千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进入二十一世纪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学前教育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保教质量稳步提升,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公办与民办并举、多元化多层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对学前教育的刚性需求不断增长,而全省学前教育公共资源紧缺,投入保障机制不健全,加上师资队伍数量不足、素质偏低、城乡差距较大等问题日益凸显,部分地区“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比较突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以对祖国、对民族、对下一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加快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国家与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和促进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强统筹规划,加快改革创新,强化规范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儿童发展为本,尊重儿童权利,遵循儿童身心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力争实现全省学前教育三年大变化、五年大发展,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各级政府切实承担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鼓励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办园。

2.突出公益性和普惠性。面向所有适龄儿童,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3.普及和提高并重。在扩大办学规模的同时,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大力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缩小城乡之间、园际之间办学水平差距,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三)发展目标。

到2013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实现办园条件规范化、保教工作科学化。学前教育学位基本能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全省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86%以上,规范化幼儿园比例逐年提高。

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能满足大部分群众对有质量学前教育的需求。全省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90%,其中珠江三角洲各县(市、区)达95%,其余地区各县(市、区)达85%以上。全省大部分幼儿园达到规范化要求。

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能满足群众对有质量学前教育的需求。全省实现高质量高水平普及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90%以上。

三、多途径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一)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与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加大投入,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多渠道、多层次发展学前教育,实现幼儿园办学主体多元化,办学形式多样化。

(二)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各地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现有学前教育机构布局情况,认真制订幼儿园建设规划,积极创造条件,加大财政投入,逐年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要对辖区内公办幼儿园重新登记造册,切实办好现有公办幼儿园。各地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资产属于国有的乡镇(含街道,下同)中心幼儿园,不得将公办幼儿园出租,已出租的合约期满后要收回。对办园条件较差、达不到规范化标准的公办幼儿园要进行改建、扩建,达到安全、适用的办园水平。

(三)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各地要把发展农村幼儿园作为“十二五”期间学前教育工作的重点,加大农村学前教育投入。要大力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每个乡镇要建设1所规范化的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并合理配备人员编制。要结合农村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合理布局,乡镇所在地和大村要独立举办幼儿园,小村可采用分园、联合办园等形式举办幼儿园。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利用非公有资产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园。创造更多条件,着力保障留守儿童入园。

(四)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

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或返还收费、落实国家有关扶持教育发展的税收政策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优惠政策,对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多种形式的扶持和资助。落实国家关于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的规定,切实维护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民办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收费标准。组织开展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交流和结对帮扶活动,帮助薄弱民办幼儿园提高办学水平。

(五)大力推进规范化幼儿园建设。

区别城乡不同情况,分类制订规范化幼儿园办园标准,在全省启动规范化幼儿园建设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幼儿园准入标准。

各地要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满足残疾儿童入园需求。面向残疾儿童的康复幼儿园,要参照规范化幼儿园标准和残疾儿童康复的需要合理配置资源。

   (六)完善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城镇住宅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的住宅小区开发,按照城乡规划和学前教育规划必须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建成后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归口教育部门统一管理。教育部门要及时主动做好接收和管理工作。资产属国有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要办成公办幼儿园。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四、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一)坚持科学保教。

各地要坚持依法办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前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为幼儿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成长环境,全面提高保教质量。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切实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幼儿园落实幼儿膳食营养标准,保证幼儿身体成长需要。

(二)积极开展教研科研。

加强学前教育教研机构和教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学前教育教研网络。开展制度化、经常性的区域学前教育教研活动,以教研科研促进教育质量提高。建立省级学前教育专家指导机制,完善决策、咨询和指导制度。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

(三)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

各地要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安全设施和保安人员配备到位,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保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不断提高预防、发现、控制和处理事故的能力。各级教育部门、各有关职能部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加大对幼儿园的安全监管力度,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卫生、安全监管体系和应急防范制度,严防事故发生。

(四)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

各地要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开展全面排查,实施分类治理,督促整改。对整改后达到办园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达不到办园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要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类幼儿园的审批工作,要公开审批制度、标准和程序。要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要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行为。

五、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一)规范 幼儿园教职工管理 。

加快制订我省公 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及时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足额配备各级各类幼儿园教职工。完善学前教育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园长、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完善幼儿园教职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积极探索教职工退出机制和中小学富余教师转岗培训机制。

(二)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素质。

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体系,加强对学前教育教师统筹培养的力度,建设全省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基地,扩大5年制学前教育师范专业培养规模,加强从专科、本科到研究生的各层次学前教育人才培养。规范学前教育师范专业准入标准,确保幼儿教师培养质量。逐步提高保育人员准入条件,提升保育人员素质。加强幼儿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力争到2015年,基本解决幼儿教师短缺问题。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训体系。切实加强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发挥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人才培养培训基地的作用,加强师德教育,不断提高在职幼儿教师学历层次、教学能力和师德水平。各地要建立健全5年一个周期的教师培训制度,规范培训管理。确保到2015年,全省幼儿园园长和专任教师培训面达100%。

(三)切实保障幼儿教师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确保幼儿园教师各项待遇落实到位。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公办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标准,制订当地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的指导意见。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要把各类幼儿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评先评优范围,对优秀的园长和幼儿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

各地要将学 前教育经费纳入当 地财政预算,切实 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2011年起,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优先考虑和满足当地学前教育发展需要。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幼儿园设。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2011年,省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用于扶持欠发达地区建设规范化幼儿园。要根据实际制订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机制,完善涵盖公办、民办幼儿园的公共教育资源合理分配机制。

各地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享受减免税费和租金政策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在加强生均教育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办成低收费的普惠性学前教育机构。要坚持多种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完善政府、社会与家庭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要规范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省有关部门要制订学前教育经费管理办法,切实加强资金监管。

七、构建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保障体系

(一)完善办园管理体制。

学前教育以县为主,县、乡镇(街道)分级负责,教育部门归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的组织实施、统筹规划、资金筹措、园舍建设、统筹管理和监督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承担发展农村和社区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建设并办好区域内公办幼儿园,筹措办园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就学安全和膳食管理。省和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规划、政策指导和协调管理,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各级各类幼儿园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县(市、区)教育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归口相关部门审批,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

(二)健全考核和责任落实机制。

把学前教育工作纳入对地方主要领导教育工作考核以及教育强县、强镇和县域教育现代化督导验收指标体系。各地要建立学前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各层次和部门责任目标,实施问责制。开展学前教育 工作示范县 、示范镇创建 试点工作。 省每年对各地 贯彻落实国发〔2010〕41号文和本意见精神以及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布各地学前教育发展情况和财政经费投入情况,对学前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群众满意度高的市、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

(三)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要健全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教育部门主管学前教育工作,要完善政策,制订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动态管理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订和落实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财政政策。税务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扶持学前教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出台《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实施细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的监管。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食堂的监督检查。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管、质检、消防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依法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要加大学前教育宣传力度,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