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11 点击数:3245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幼儿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幼儿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幼儿和教师的安全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胁,影响了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幼儿园(含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的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保障在园幼儿和教师的生命安全,促进幼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幼儿园是幼儿教育的主阵地,加强幼儿园管理,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不仅关系到幼儿园正常教学活动的开展,关系到幼儿的健康成长和千万个家庭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在园幼儿和教师的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各级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幼儿园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73号),落实责任,依法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切实发挥管理职能,密切联系各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和指导,共同为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的督导,促进幼儿教育健康发展。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种工作规章制度。包括办学申报、审批许可制度、保教工作管理规定、幼儿园招生规定、办园设置标准和条件、收费及财务管理、后勤及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幼儿园要结合本园的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到位,事事有人管,特别要完善卫生保健、食品卫生、安全防护制度,依法依规,按章办事。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园长、教师选拔、聘用的职责。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对不符合条件和岗位要求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幼儿园工作岗位。

三、坚持标准,坚决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对管辖范围内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和管理责任,严格审批标准。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合格的民办幼儿园,要实行教育部门的归口管理。对审批通过者,要及时颁发办园许可证。审批过程要防止弄虚作假。同时,要完善办学许可证定期复核审验工作,对审核不合格的一律停办,并吊销办学许可证。未取得举办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对辖区内幼儿园办园情况进行检查、登记、清理,公布有办学资格的幼儿园并设立举报电话,要积极争取政府相关执法部门的支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四、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幼儿园举办者要加大幼儿园投入力度,切实保证园内的安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要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要将安全工作贯穿于幼儿园管理的全过程和工作的各个环节。要不断提高预防、发现、控制和处理事故的能力,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安全稳定问题要有预警和防范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将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一)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特别重视对传达室的管理,制定严格的传达室管理制度,建立外来人员入园登记和家长接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园外机动车入园,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幼儿园。要与幼儿家长签好安全责任状,健全家园联系制度,完善幼儿入园、离园交接制度和请假、消假制度。

(二)要加强幼儿活动过程的安全工作。严禁组织幼儿在校外街道、道路等机动车辆通行的场所开展晨练、早操、课间活动、体育活动、社会实践等。幼儿园组织的集体外出参观、郊游等活动必须申报有关部门审批,要有领导责任制,制定安全预案,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活动前要向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活动场所及所用的交通工具都要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确保幼儿在活动中的安全。

(三)要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和卫生防疫管理工作。保持园内干净清洁,做好食堂环境卫生工作,明确饮食卫生责任人。建立和执行食品采购、保管、加工、消毒管理制度。对所购食物要定点、登记、建立台账,杜绝不安全食品进入幼儿园。保持食堂环境和加工操作中的卫生清洁,做好食品留样工作,强化炊管人员个人卫生管理,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和投毒案件发生,确保幼儿用餐的卫生安全。要加强幼儿饮用水卫生的管理。

要加强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按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做好各类传染病的预防,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确保幼儿的身心健康。要对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定期检查,严禁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在幼儿园工作。

(四)要加强交通安全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和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基〔2007〕12号)。幼儿园要努力做到就近招生,原则上不得组织车辆接送幼儿,如确需组织车辆接送幼儿的,需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审批同意,并严格按公安交警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凡需乘班车的幼儿,应由其家长提出申请,幼儿园同意。同时,幼儿园与教师、家长、司机要签定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幼儿园要有专人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每辆车应配备1―2名随车工作人员,负责清点幼儿人数,保障幼儿上、下车和行车过程中的安全及与家长的交接工作。校车入园后要认真清点幼儿人数,统一组织幼儿进班,司机收车时,要对车辆状况和车厢内部重新检查。

每学期开学初,幼儿园要做好校车车况和驾驶员资质、行驶时间、行驶路线等检查和核定工作,并登记造册,凡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整改。

(五)要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各幼儿园要加强教职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教育,使广大教职工进一步熟知幼儿园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操作规范,不断提高全体教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不断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特别要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及入园、接园时的安全教育,最大限度的保障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各幼儿园要有计划地采用适当的方式教育引导幼儿爱惜生命,保护人身安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幼儿家长宣传安全防护知识,动员广大幼儿家长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幼儿安全教育和保护工作。

(六)建立健全安全检查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和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五、加强保教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办学质量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要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坚持体、智、德、美全面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严格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规定组织教学和保育工作,坚决纠正“放羊式”、“保姆式”和“小学化”的保教模式,幼儿园不得举办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实验活动,以及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不得给幼儿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严禁使用未经省级以上教育部门审定或推荐的教材、教学软件和其他出版物。要严格控制竞赛、评奖活动。推广新的幼儿教育方案、教材等科研成果,应当经省级以上教育部门鉴定。

六、加强幼儿教育招生、收费管理工作

要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招生管理工作,招生行为应规范、诚实,招生宣传、广告应准确、合法。幼儿园应当按照教育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方便家长接送、就近入园”的原则开展招生,招生规模与班额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幼儿园原则上不得招收未满3周岁的幼儿。凡需开设托儿班的幼儿园,必须具有举办托儿班的条件,并需经教育部门同意,同时,要将托儿班的幼儿与幼儿班的幼儿分班管理,分开进行保教活动。农村小学附设学前班不得招收住宿幼儿。

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和经费管理工作。公办幼儿园和小学附设学前班收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坚决制止超项目、超标准的违规收费行为。幼儿园收费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保育、教育活动开支和改善办园(班)条件,添置教具、玩具、幼儿读物等,严禁用于幼儿园和学前班以外的开支。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退费、资产、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民办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相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幼儿园收费要使用省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严禁在正常教学时间内,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为由,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各幼儿园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整改。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于近期对本辖区内所有幼儿园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非法举办的幼儿园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各地幼儿园管理工作的整改情况,我厅将组织专项督导检查。各地检查整改的情况请以市为单位于10月30日前书面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广东省教育厅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