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1 点击数:3775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高中省一级学校等级评估”“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省一级幼儿园评估”转移承接机构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2〕24号)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要求,“高中省一级学校等级评估”“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省一级幼儿园评估”职能将转移给社会组织或市场中介组织承接。按照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12〕22号)要求,经过方案制定、公告发布、有关单位(机构)申报、竞争遴选、名单公示、协议签署等环节,确定广东省教育评估协会、广东教育督导学会两家机构作为“高中省一级学校等级评估”“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省一级幼儿园评估”职能转移承接机构,现予以公布,并就此次职能转移期间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  转移内容和时间

(一)转移内容。转移期间,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评估标准和程序,“高中省一级学校等级评估”“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省一级幼儿园评估”涉及的主要工作事项由承接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内容包括制定评估方案,接收申报、实地评估、公示公布结果等。

(二)转移时间。职能转移时间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0日至,期限为2年。转移到期后,本职能实施的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二、  承接机构及联络方式

本次职能转移由两家机构分别承接,两家机构均可独立开展“高中省一级学校等级评估”“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省一级幼儿园评估”的相关工作。两家机构的主要信息如下:

(一)机构名称:广东省教育评估协会;法定代表人:黄崴;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14号;联系人:王会会;电话:020-83382866,18026311372,83382866(传真);邮箱:jypgxh@126.com。

(二)机构名称:广东教育督导学会;法定代表人:肖建彬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1号;联系人:钟丝苓;电话:020- 34115289,手机13728068758,34113694(传真);邮箱:393029530@qq.com。

三、工作要求

本次职能转移期间,涉及“高中省一级学校等级评估”“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省一级幼儿园评估”的工作事项(主要内容包括接收申报、实地评估、公示公布结果等)由承接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省教育厅将依法依规对机构承接职能的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按规定,每所学校(幼儿园)每年只能申请一次评估,且每次评估只能向承接机构中的一家提出申请。各地、各学校要结合教育事业发展实际,与承接机构保持良性互动,积极向承接机构申请评估,配合承接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评估工作,并对承接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的相关情况开展监督。如有问题,可向省教育厅教育督导室反映。

联系电话:020-37626922,传真:020-37626849,电子邮箱:sdds37626849@126.com。

 

 

广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