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人编〔1987〕32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委员会,劳动人事厅
(局),教育委员会(厅、局):
现将《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发给你们,请在试行中注意以下事项:
一、该《标准》系根据全国一般情况所制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标准》的原则规定和定员幅度,制定实施细则。
二、国家机关所属幼儿园的具体编制,由各地编制主管部门参照《标准》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实施细则审定。
三、参照《标准》需增加或减少人员的,可视本地区的财政、编制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分年度逐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三月九日
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为提高幼儿园编制的科学性,进一步发挥幼儿园在教育体系中的基础作用,保证幼儿的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标准。
一、班级的规模
小班(三至四岁):20-25人。
中班(四至五岁):26-30人。
大班(五至六岁):31-35人。
二、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
全日制幼儿园:1:6 - 1:7
寄宿制幼儿园:1:4 - 1:5
三、主要教职工的配制比例
园长:三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一人;四个班以上的幼儿园一般设两人;十个班以上的寄宿制幼儿园可设三人。
专职教师:全日制幼儿园和寄宿制幼儿园一律平均每班配2-2.5人。
保育员:全日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0.8-1人;寄宿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2-2.2人。
炊事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45名幼儿配一人;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儿园酌减。
医务人员:全日制幼儿园一般配1人,幼儿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寄宿制幼儿园一般配二人,幼儿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
财会人员:三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设专职会计一人;出纳视幼儿园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一人。
上述专职教师、保育员和炊事员的配置比例幅度在具体掌握时,一般以六个班一百八十人为中间数,多于此数者向低比例方向浮动,少于此数者向高比例方向浮动;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亦可相应浮动。
幼儿园所需的其他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编制内调剂安排。
四、示范和实验性幼儿园教职工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具体掌握。
五、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试行。